看得懂法條、算得出分回、講得清機制
建設公司都市更新開發部門新進人員教材。法規基準 2026 年 7 月,貫穿案例: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更新單元。所有數字具體可驗證,不做樂觀框架。
都市更新的全貌
都市更新的本質,是把三件事湊在一起:一塊有很多地主的老舊土地、一套能把容積放大的法規誘因、一位願意出錢蓋房子的建商。開發人員的工作,就是讓三者在「大家都划算」的前提下對得起來。
都更在解決什麼問題
台灣都會區有大量屋齡超過 30、40 年的老公寓,最大障礙不是技術,而是「產權太碎」——十幾個所有權人各有盤算,全員同時點頭幾乎不可能。都更條例的核心價值,就是用多數決打破僵局:達到法定同意比例後,少數不同意者也必須參與。也因此,都更全程被嚴格的程序正義綁住——公聽會、公開展覽、聽證、審議一個都不能少。
三條實施路徑
| 路徑 | 權利變換(都更) | 協議合建(都更) | 危老重建 |
|---|---|---|---|
| 同意門檻 | §37 多數決(1/2~4/5) | 原則全體同意(§43);§44:面積 4/5 得就協議部分合建、餘依權變 | 100% 全體同意 |
| 分配方式 | 估價評定後強制分配 | 契約約定(如六四分) | 契約約定 |
| 稅負優惠 | 最完整(§67 全套) | 部分(減徵 40%) | 較少 |
| 容積獎勵 | 上限基準容積 1.5 倍 | 同左 | 規模獎勵 10%+容移(時程獎勵已歸零) |
| 適合情境 | 地主多、有釘子戶、面積大 | 地主少、共識高 | 基地小、屋況急、要快 |
危老時程獎勵已於 114 年 5 月 12 日歸零,現僅存規模獎勵。實務常「權變為體、合建為用」併行。
案子的生命週期與四方角色
標準權變都更案從整合到交屋常需 6~10 年:整合期 1~3 年(最不確定)→ 事業計畫 1~2 年 → 權利變換 1~1.5 年 → 拆除施工 3~4 年 → 交屋 0.5 年。桌上四種角色:自住地主(在意坪數與安置)、投資地主(在意價值與時程)、建設公司(在意 α、售價、成本、去化)、政府(在意合法與公益)。
⚠ 導論常見認知錯誤
- 以為「都更=一定賺」。划算與否取決於容積、售價、成本、α 四者平衡。
- 以為權變和合建二選一。實務常併用,各有稅負與門檻優劣。
- 承諾「一坪換一坪」卻沒算坪效比與 α 門檻。
- 低估時間:繼承、釘子戶、產權瑕疵任一項都可能讓案子停擺數年。
都市更新法規體系
都更不是一部法走完,而是一整套「法規家族」。第一件事是搞清楚哪部法管什麼、位階誰高誰低——搞錯位階,輕則獎勵被駁回,重則像京華城案被監察院糾正。
| 法規 | 管什麼 | 現行版本 |
|---|---|---|
| 都市更新條例 | 母法:定義、劃定、同意門檻、權變、稅捐減免 | 113.11.13 修(修§65) |
| 施行細則 | 執行細節、書件、計算方法 | 108.05.15 |
| 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| 估價、共同負擔、分配、找補 | 現行有效 |
| 容積獎勵辦法(中央/北市) | 獎勵項目與上限 | 北市 112.09.18 修附表 |
| 臺北市都更自治條例 | 在地化獎勵、費用提列、審議 | 現行有效 |
同意門檻(§37):都更最關鍵的數字
人數比例與土地及合法建物面積比例兩者都要達標:
| 情境 | 人數 | 面積 |
|---|---|---|
| 公開評選實施者之更新地區 | > 1/2 | > 1/2 |
| §7 迅行劃定 | > 1/2 | > 1/2 |
| 其餘政府劃定更新地區 | > 3/4 | > 3/4 |
| §23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| > 4/5 | > 4/5 |
但書: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面積均超過 9/10 同意者,人數不予計算。
§39:公同共有的同意折算
某筆土地 300 坪、5 位繼承人公同共有,3 人同意、2 人未表態。
公同共有不是「全有或全無」,而是按同意人數比例折算面積。繼承人失聯、未辦繼承登記會讓「全體人數」認定複雜化——這正是繼承卡住都更的典型場景(第 10 章)。
審議流程與實施者
事業計畫六步驟:擬定(§36 載明 23 款)→ 公聽會 → 公開展覽 30 天 → 聽證(必要時)→ 審議 → 核定發布。程序瑕疵是行政法院撤銷處分的最常見理由。實施者三型態:自組更新會(地主主導、可全額融資)、委託建商(最常見,建商以分回為對價)、公辦都更。都更相對一般買地自建的本質差異:以房換地——免鉅額購地款、高融資、免計 §72-2,土地成本隱含在 α 裡。
⚠ 第 1 章常見錯誤
- 「更新地區」與「更新單元」混用:前者是政府劃的大範圍,後者是做一個案子的最小範圍。
- 同意門檻只算面積忘了人數(或反之),兩者須同時達標。
- 公同共有整筆當同意或不同意,沒按 §39 折算。
- 以為獎勵可自由創設——所有獎勵都要回到 §65 授權,否則就是京華城翻版。
✓ 第 1 章檢核
- 能說出五大法規各管什麼與版本日期。
- 能背出 §37 四種情境門檻(1/2、1/2、3/4、4/5)。
- 能用 §39 折算公同共有的同意面積。
- 能依序列出事業計畫六步驟。
建築法規與容積計算
都更的「餅」有多大,答案藏在建築法規裡。本章的核心是銷坪係數 γ——第 8 章一切財務計算的地基。
基地 200 坪、容積率 560%、獎勵 1.3 倍。
含 γ=1.6:可售 = 1,456 × 1.6 = 2,329.6 坪(漏 γ 低估 873.6 坪 ≈ 37%,售價 140 萬/坪即漏算 12.2 億營收)
建蔽率、容積率與使用分區
建蔽率管「留多少空地」,容積率管「總開發強度」。概估樓層 ≈ 容積率 ÷ 建蔽率。分區決定天花板——林森北路「第四種商業區特」準用第三種商業區:建蔽率 65%、容積率 560%。接案第一步永遠是查使用分區證明。
位階與京華城案的教訓
臺北市地方法規:影響設計的在地規定
2026 年 1 月 1 日上路的「綠容率」是最新、最易被漏掉的一項。依《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》(114.7.29 修正),基地分五類:
| 基地類別(摘要) | 綠覆率 | 綠容率 |
|---|---|---|
| 第一類(新闢 1 公頃以上公園用地) | ≥90% | ≥2.0 |
| 第二類(完整街廓、公有建築、1,000㎡ 以上且實設容積增加) | ≥80% | ≥1.9 |
| 第三類(1,000㎡ 以上等) | ≥70% | ≥1.8 |
| 第四類(500~1,000㎡ 等) | ≥60% | ≥1.6 |
| 第五類(其餘) | ≥50% | ≥1.4 |
- 綠建築自治條例:保水指標 >0.55×空地比;總樓地板 5,000㎡ 以上須雨水貯留(利用率>4%)或中水回收(>30%);建築面積 1,000㎡ 以上屋頂光電 ≥建面 5%;應取得標章者屋頂綠化 ≥50%+2 噸雨水貯留。
- 樹保自治條例:受保護樹木須提樹保計畫——拆除與開挖時程的隱形關卡。
- 都審/騎樓退縮:一定規模須都市設計審議;商業區臨路騎樓影響一樓店面可售。
危老 vs 都更
危老條例特色是「快、簡、但要 100% 同意」;時程獎勵已於 114.5.12 歸零,僅存規模獎勵,容積通常小於都更(見計算器「路徑比較」示例與第 12 章練習)。
⚠ 第 2 章常見錯誤
- 財務模型漏 γ,低估營收約 30%——最貴的錯誤。
- 以為都計法 §24 可自擬細計「多要容積」——京華城案已證明違法。
- 前期評估漏掉在地法規(綠容率、保水、光電、樹保、都審),建照階段設計重來。
- 仍用危老時程獎勵估容積紅利(已歸零)。
✓ 第 2 章檢核
- 能解釋 γ 是什麼、常用值、漏掉低估多少。
- 能算「土地 × 容積率 × 獎勵 × γ」的可售面積。
- 能說出綠容率計算方式與都更常見門檻(1.8~1.9)。
- 能說明京華城案對獎勵申請的鐵律。
稅負:划不划算的隱形關鍵
都更的稅負優惠核心是 §67 整套減免;而權利變換與協議合建的稅負結構天差地別——這往往才是路徑抉擇的真正關鍵。
| §67 稅目 | 減免內容 |
|---|---|
| 地價稅(更新期間) | 土地無法使用免徵;仍可使用減半 |
| 地價稅、房屋稅(更新後) | 減半 2 年;房屋稅未移轉經同意得延長至喪失所有權(10 年為限,合計最長 12 年) |
| 土增稅、契稅(權變第一次移轉) | 減徵 40% |
| 土增稅、契稅(抵付共同負擔) | 免徵 |
| 土增稅(領現金/未達最小分配面積) | 減 40%/免徵 |
| 土增稅、契稅(協議合建移轉) | 減徵 40%(優惠延長至 118.1.31) |
房地合一 2.0 與房屋稅 2.0
房地合一 2.0 個人稅率按持有期間:≤2年 45%|2~5年 35%|5~10年 20%|>10年 15%。房屋稅 2.0(113.7.1 上路、2026 首次完整反映):非自住全國歸戶、全數累進 2%~4.8%;全國單一自住降至 1%。「取得日」認定是稅務規劃核心——權變回溯更新前,合建認定較不利。
土增稅原 1,000 萬、契稅 200 萬。
合建:土增 1,000×60% = 600 萬+契稅 200×60% = 120 萬+建商分回銷售 5% 營業稅——當期即產生實質稅負。
⚠ 第 3 章常見錯誤
- 模型只算營建與土地,漏了土增、契稅、營業稅、房地合一——稅可能吃掉數個百分點利潤率。
- 把合建當成和權變一樣省稅(差在 5% 營業稅與取得日)。
- 忘了 §67 優惠有落日(協議合建延長至 118.1.31)。
- 以為權變分回馬上賣也免稅——是第一次移轉「減 40%」非全免。
✓ 第 3 章檢核
- 能列出 §67 主要減免款次與適用條件。
- 能背出房地合一 2.0 四段稅率(45/35/20/15%)。
- 能說明合建比權變多課的稅與「取得日」的重要性。
權利變換:都更的分配引擎
權利變換回答一個問題:更新後這棟新大樓,每個地主、建商各分多少?由三家估價師評定權利價值、扣除共同負擔後按比例分配,差額現金找補。
共同負擔與管理費率(務必記正確)
共同負擔五大項:工程費用、權利變換費用、貸款利息、稅捐、管理費用。管理費率是新人最常記錯的數字:
| 管理費項目 | 費率上限 | 計算基礎 |
|---|---|---|
| 風險管理費 | 10%~14% 級距;逾 36 個月每月+2%,上限 16% | 成本項目加總 |
| 銷售管理費 | 3%~6% 級距(30 億以下 6%/30~50 億 4.5%/逾 50 億 3%) | 分配單元及車位總價值 |
| 人事行政管理費 | 3%~5%(與專業營建管理費合計 ≤5%) | 成本項目加總 |
常見誤記:「風險費固定 12%、人事費 7%」皆錯。貸款利率=30% 自有 × 郵儲一年定存+70% 融資 × 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;多數成本項以 0.5 倍計息。製作權變計畫前至臺北市都更處核對最新費用提列基準(110 年版與 113 年 10 月版並存)。
更新後總值 100 億、共同負擔 60 億 → 可分配 40 億。地主 A 權值占全體地主 5%。
可分配 40 億;地主全體更新前權值 24 億、實施者投入對應 16 億;地主 B 權值 3 億。
異議黃金 2 個月:權變計畫發布實施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異議(§48),逾期原則不受理;再不服循訴願、行政訴訟。估價爭議是最常見異議事由。
⚠ 第 4 章常見錯誤
- 費率誤記為固定 12%/7%(正確:風險 10–14% 級距上限 16%、人事 ≤5%、銷售 3–6%)。
- 銷售管理費用營建費當基礎(正確:分配單元及車位總價值)。
- 混淆「更新前權利價值」(分配比例)與「更新後價值」(分配總餅)。
- 錯過 2 個月異議期。
✓ 第 4 章檢核
- 能解釋「視為原有」的意義與稅負優勢。
- 能正確說出三種管理費率上限與計算基礎。
- 能用權利價值比例算出分配價值與找補。
協議合建:契約自由的分配
合建的精神是契約自由協商分回比例。台北市市場慣稱的「六四分」講的就是 α≈0.60。門檻:原則須全體同意(都更條例 §43),但 §44 設有例外——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 4/5 同意時,得就「達成協議部分」以合建實施,不願參加者轉權利變換處理。合建不是死板的 100%:4/5+權變併行,正是「合建為體、權變收尾」的法源。
| 型態 | 運作 | 特點 |
|---|---|---|
| 合建分屋 | 完工後按比例分「房屋+基地持分」 | 最常見;房地互易視同買賣 |
| 合建分售 | 地主賣地、建商賣屋,各自對買方簽約 | 降低營業稅爭議、價金分流 |
| 合建分成 | 出售後按比例分「價金」 | 以現金分配 |
α 的誠實錨定
台北市精華區行情約地主分回 55%~62%(α≈0.6),建商分回很少超過 40%。α 高低取決於地價占總開發價值比重;α 要用財務模型反推驗證,不是憑行情喊價——α 過高建商做不出 15% 淨利率,案子終將破局(用計算器試 α 敏感度)。
合建契約必查條款與信託
- 分回計算基礎:分坪數或分價值?含不含車位公設?
- 選配規則/找補單價/稅費分擔(營業稅歸屬是最常見爭議)。
- 逾期完工罰則、變更設計同意權、爭議解決。
- 續建信託:土地自益信託+資金專款專用+續建承諾——建商倒閉時的安全閥,§36 風險控管方案核心。
⚠ 第 5 章常見錯誤
- 把門檻背成死板 100%:正確是 §43 全體同意原則+§44 面積 4/5 就協議部分實施、餘依權變。
- α 憑喊價不做財務反推。
- 契約沒寫清楚稅費分擔(尤其營業稅)。
- 沒導入信託續建機制。
✓ 第 5 章檢核
- 能區分分屋/分售/分成。
- 能說出 §43/§44 的門檻結構(全體原則、4/5 例外併權變)。
- 能說出 α 市場行情與反推驗證的必要。
- 能列出合建契約至少五個必查條款。
容積獎勵:把餅做大的藝術
獎勵不是無上限疊加。先算上限永遠是第一步:§65 I 規定獎勵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 1.5 倍(多給 ≤0.5 倍)。
| 代號 | 獎勵項目 | 重點與上限 |
|---|---|---|
| ΔF1 | 原建築容積 | 原容積高於基準者補足差額 |
| ΔF2 | 提供公益設施 | 上限基準容積 30% |
| ΔF3 | 協助開闢公共設施 | 上限約 15% |
| ΔF4 | 更新時程 | 逐年遞減、越晚越少 |
| ΔF5 | 更新單元規模 | 面積越大越高 |
| ΔF6/ΔF7 | 綠建築/智慧建築 | 依標章等級(銅~鑽石) |
| ΔF9 | 耐震設計 | 超越法定標準 |
| — | 舊違建戶處理/協議合建 20 戶以上 | 約 20%/約 5% |
基準容積率 300%。逐項獎勵合計 63%;另可容移 20%。
最終 = 510%(若誤算 300%×1.63+60% = 549%,高估 39%)
獎勵是對價不是白拿:公益設施要捐、綠建築要蓋、耐震要加碼——承諾未達成可能被追繳。財務模型要把「獎勵代價」與「多蓋的可售面積」一起算淨效益(危老時程獎勵因白拿無對價被檢討歸零,正是這個邏輯)。
⚠ 第 6 章常見錯誤
- 逐項加總不套 1.5 倍上限——最貴的獎勵計算錯誤。
- 把防災 30% 誤當都更獎勵去和 1.5 倍比較(防災是平行軌道,見第 7 章)。
- 以為每項獎勵都能拿滿(各有細部上限、須審議認定)。
✓ 第 6 章檢核
- 能背 §65 I 上限與 §65 II 例外(原容積、海砂屋、耐震不足、策略地區)。
- 能做一題「加總→封頂→容移」計算。
防災型都更:平行軌道紅利
防災 30% 走的不是都更條例 §65,而是都市計畫法 §27——平行軌道,所以能疊在 1.5 倍上限「之外」:1.5+0.3=1.8 倍,特殊情形經審議可達 2.0 倍。
- 適用:結構評估未達標準,或 63.2.15 前領使照之合法建物(0403 震後放寬免辦耐震評估);北市已 24 件申請。
- 落日:118.3.29(2029/3)。實施者須於計畫核定後及時申請建照——倒推「細計+審議約 2 年」,新案時間窗口已相當緊迫;延長尚未完成法制程序,不可假設一定過。
- 海砂屋疊加:高氯離子建物依 §65 II 屬較高獎勵危險建物,可與防災 30% 疊加(雙重紅利)。
基準容積率 560%、都更獎勵封頂 0.5 倍、符防災 30%。
合計 = 1,008%(1.8 倍基準)。誤併入 1.5 倍上限只得 840%——整整少算 168%。
⚠ 第 7 章常見錯誤
- 把防災 30% 併入 §65 上限——容積嚴重低估。
- 忽略落日與建照效期,案子趕不上。
- 假設延長一定通過。
✓ 第 7 章檢核
- 能解釋防災為何能突破 §65 上限(法源分軌)。
- 能做「封頂+防災分軌相加」計算。
財務模型(全書核心)
所有法規、獎勵、稅負最後收斂成一個問題:這個案子,公司賺不賺?地主分得夠不夠?本章建立唯一正確的「開發商觀點」算法。
K 值與一坪換一坪
K = 容積率 × 獎勵倍數 × γ,必須由土地參數推導、不可直接輸入;可售坪 = 土地坪 × K。一坪換一坪:R = α ×(新屋坪效 ÷ 舊屋坪效),與土地持分大小無關。舊坪效 0.95、新坪效 1.6 時,α 門檻 = 1÷(1.6÷0.95) ≈ 59.4%——這正是台北市六四分行情的財務邏輯(用計算器③試算)。
兩大指標與林森北路試算
利潤是金額、IRR 是速度:稅後淨利率 ≥15%、股東權益 IRR ≥20% 須同時達標。IRR 用 XIRR 依實際現金流日期計算(Newton-Raphson/二分法)——前期支出越重、回收越晚,IRR 越低。
661.87 坪、560%、獎勵 1.8(分軌)、γ1.6、α0.60、S140 萬、SRC 28 萬/坪、其他共同負擔=營建×45%、稅費=營收×6%、稅後保留 80%。
建商營收 = 4,270×140 = 59.78 億|成本 = 29.89+13.45+3.59 = 46.93 億
稅後淨利 ≈ 10.28 億 → 淨利率 17.2% ✓(α 升到 0.65 → 8.9% ✗;售價跌 8.6% → 11.8% ✗——α 與售價是本案雙死穴)
央行管制的正確表述與模型七步驟
都更危老貸款「免計入銀行法 §72-2 的 30% 比率,屬政策性支持」,但非集中度全面豁免——對外表述要精準。建模七步驟:土地參數 → 容積推導(封頂+分軌×γ)→ 可售拆分 → 營收 (1−α) → 成本(對照官方造價與費率上限)→ 損益指標 → 現金流 XIRR+敏感度。模型務必參數化,才能臨場回答「α 到多少破 15%」。進階可與 BIM 數量(5D)串接,讓設計—數量—成本—財務形成可追溯的數位鏈(ISO 19650 精神)。
⚠ 第 8 章常見錯誤(最關鍵)
- 用全案價值法——地價重複計算,指標全錯。
- 漏 γ、或 K 直接輸入而非推導。
- 只看利潤不看 IRR(或反之)。
- 把都更說成「完全豁免央行管制」。
✓ 第 8 章檢核(務必全對)
- 能寫出 (1−α)×S×可售 並說明為何禁用全案價值法。
- 能由土地參數推 K 與可售坪。
- 能算一坪換一坪 α 門檻。
- 能背 15%/20% 雙門檻並解釋「利潤是金額、IRR 是速度」。
營建成本:成本地基
成本有兩種數字:官方造價標準(權變審議依據)與市場行情(估算參考)。開發人員要並用,並分得清「全案營造」與「結構體」。
| 結構 | 全案營造(萬/坪) | 結構體約當(萬/坪) | 官方造價參考 |
|---|---|---|---|
| RC | 18~25 | 6~10 | 61,700 元/㎡(11–15F 第三級)≈20.4 萬/坪 |
| SRC | 25~35 | 9~14 | ≈69,000 元/㎡ |
| SC | 28~45 | 11~18 | ≈71,600 元/㎡ |
結構體約佔全案 30~40%;地下層造價常為地上 1~2 倍;連續壁每坪外加 ≤1.3 萬。官方造價物價基準日 112.11,發包前依 CCI 通膨調整(例:指數 118→130 ≈ 造價 +10%)。成本上漲主因已轉向技術工資(泥作日薪 3,500~5,000、水電 3,000~4,500,較 2020 漲三至五成);2026 碳費開徵推升結構物料。
RC 全案 22 萬/坪、結構佔 35%、鋼筋佔結構三成、鋼價 +15%。
建材設備等級:成本也是售價的槓桿
標準 → 高級,全案每坪差距可達 5~15 萬(磁磚國產 800–2,000 vs 進口 3,000–8,000 元/坪;衛浴 3–8 萬 vs 10–30 萬/套;外牆二丁掛 vs 石材帷幕)。判斷邏輯:造價 +Δc 對應售價 +Δp,Δp×可售 > Δc×總坪才升級;精華區溢價空間大、蛋白區常做不出溢價。先與業務確認目標售價帶,再回推建材預算。
間接成本層(易低估 20~35%):工地管理費 5–10%+營造廠利潤 8–15%+風險預備金 5–10%。引用行情務必確認「含不含」這層,並以 ×1.25 安全係數校核。易漏項:拆除、鑑界、地質、鄰損保險、外接管線代金。VE 價值工程與 BIM 5D 在設計凍結前效益最大。
⚠ 第 9 章常見錯誤
- 「全案營造」與「結構體」混為一談;忘了間接成本層,發包時預算爆掉。
- 建材等級與售價定位脫鉤。
- 用過期單價、沒做 CCI 通膨調整。
- 權變共同負擔沒對照官方造價表。
✓ 第 9 章檢核
- 能說出結構體佔比(30–40%)並做鋼價傳導試算。
- 能舉例建材價差(每坪 5–15 萬)及其與定位的對應。
- 能區分官方造價與市場行情的使用場合。
繼承與都更:隱形地雷
整合最常卡關的不是釘子戶,而是繼承。公同共有、未辦繼承登記、特留分、失能地主——每一項都能讓八成同意的案子停擺。
- 公同共有 vs 分別共有:分別共有可依土地法 §34-1 多數決處分;公同共有原則須全體同意。都更同意依 §39 折算。遺產分割協議是把公同共有「解鎖」為可處分的關鍵一步。
- 特留分:直系卑親屬、父母、配偶為應繼分 1/2;兄弟姊妹、祖父母 1/3。遺囑侵害可行使扣減權。例:配偶+3 子女、遺產 1,200 萬 → 應繼分各 300 萬、特留分各 150 萬。
- 意定監護:本人於意思能力健全時預先指定監護人——高齡地主整合的預防工具。
- 自益信託(信託法 §12):委託人=受益人,成立不課贈與稅、稅務中性;信託財產原則不得強制執行——隔離個別地主債務、確保續建,是整合的核心工具。
⚠ 第 10 章常見錯誤
- 公同共有當一票整筆計算,未依 §39 折算。
- 低估未辦繼承登記的處理時間(動輒數年)。
- 遺囑忽略特留分,埋下扣減爭議。
- 沒善用自益信託做產權集中與風險隔離。
✓ 第 10 章檢核
- 能計算應繼分與特留分。
- 能說明遺產分割協議如何解鎖公同共有。
- 能說明自益信託的稅務中性與風險隔離。
實務流程與職業倫理
從產調到交屋的完整作業鏈,以及開發人員「替公司促成案子」與「對地主誠信」之間的拿捏。
謄本判讀三部曲與階段查核
標示部(坐落、面積、分區)→ 所有權部(所有權人、應有部分、登記原因)→ 他項權利部(抵押權、地上權、預告登記——最常漏看、最會出事)。各階段查核:產調(權利、繼承、查封)→ 同意整合(人數+面積、§39 折算)→ 事業計畫(獎勵法源、程序紀錄)→ 權變(估價、費率、選配)→ 施工(信託、鄰損、保險)→ 交屋(登記、稅務、保固)。
開發人員的立場與倫理
| 情境 | 錯誤做法 | 正確做法 |
|---|---|---|
| 說明分回 | 誇大換坪比、隱藏找補 | 用模型據實試算並揭露假設 |
| 說明獎勵 | 把未核定當確定 | 區分「已核定/爭取中/不確定」 |
| 說明時程 | 報最樂觀時程 | 報區間並說明變數 |
| 同意書 | 話術誘簽 | 充分告知、留存說明紀錄 |
| 風險揭露 | 只講好處 | 利多利空並陳 |
商譽是建設公司最貴的資產,也是開發人員的職涯資本。對內據實回報整合進度與風險、不粉飾;對外誠實錨定、正確數字、揭露風險。
⚠ 第 11 章常見錯誤
- 產調漏看他項權利部與繼承狀況。
- 對地主過度承諾,信任崩盤整案瓦解。
- 省略公聽會或聽證細節,種下被撤銷風險。
✓ 第 11 章檢核
- 能判讀謄本三部各看什麼。
- 能講出五種倫理情境的正確做法。
綜合案例演練:林森北路
把全書套進貫穿案例,走完「基地條件 → 財務結論」的推演,並破解常見迷思。所有數字都可在計算器重現。
| 參數 | 值 | 參數 | 值 |
|---|---|---|---|
| 整合面積 | 661.87 坪 | 建蔽率/容積率 | 65%/560%(商三標準) |
| 獎勵 | 1.5 封頂+防災 0.3 | γ/α | 1.6/0.60 |
| 售價 S | 140 萬/坪(區間 136–152) | 營建(SRC) | 28 萬/坪 |
② 營收 = 0.40×10,675×140 = 59.78 億
③ 成本 = 29.89+13.45+3.59 = 46.93 億
④ 淨利率 ≈ 17.2% ✓
練習:α0.65→8.9%✗|漏γ→營收低估 37.5%|一坪換一坪門檻 α≈56.8%(舊0.92/新1.62),α0.60 地主賺坪 5.7%|車位 120 個@250 萬 → 建商+12 億|危老 vs 都更:小基地 180 坪案,都更可售多 41% 但多 2 年
迷思破解
- 「都更一定賺、一定一坪換一坪」→ 取決於四參數平衡與坪效比,須試算。
- 「α 越高對地主越好」→ α 過高建商無利、案子破局,一坪都換不到。
- 「獎勵無限疊加」→ 受 1.5 倍上限;防災是分軌另加。
- 「都更免央行管制」→ 是免計 §72-2 的政策性支持,非全面豁免。
✓ 結業檢核
- 能從基地條件獨立推出可售坪數。
- 能算營收、成本、淨利率並做 α 敏感度。
- 能量化漏 γ 的低估幅度。
- 能算一坪換一坪 α 門檻並判斷賺坪或賠坪。
專業團隊的發包與進場時序
發包的核心問題:什麼時候、該讓誰進場?太早燒錢養人,太晚卡住關鍵路徑。進場順序不是輩分,是資訊依賴關係——誰的產出是下一個人的輸入,誰就先進場。
| 專業 | 進場時點 | 進場任務 |
|---|---|---|
| 地政士(代書) | 整合最前期(第 0 年) | 產調、謄本判讀、繼承協處 |
| 估價師(初步) | 前期評估(0~1 年) | 更新前價值初估、財務參數 |
| 建築師 | 同意書過半前後 | 量體規劃、容積檢討、事業計畫圖說 |
| 結構技師 | 量體定案後 | 結構選型、耐震、立體綠化載重 |
| 機電技師 | 與結構並行 | 機電系統、管道間(影響 γ) |
| 綠建築顧問 | 設計凍結前 | 綠建築/智慧等級評估、獎勵申請 |
| 地質技師 | 開挖設計前 | 鑽探、地質報告、基礎擋土 |
| 估價師(三家正式) | 權利變換計畫階段 | 更新前後權利價值查估 |
| 律師 | 整合期備援、爭議進場 | 契約、聽證、訴訟 |
| 信託銀行 | 事業計畫核定前後 | 信託架構、續建、資金監管 |
| 營造廠 | 建照取得前後 | 拆除、營建(發包核對間接成本層) |
| 代銷/業務 | 權變核定、開工前後 | 定價、預售銷售 |
發包管理三要領:①委任範圍寫清楚(產出、時程、修改次數、計費)②介面責任先劃分(建築師為設計總整合,導入 BIM 協同減少圖說衝突)③留住關鍵知識(估價假設、地質資料、獎勵計算書建檔)。
⚠ 第 13 章常見錯誤
- 綠建築顧問設計凍結後才進場——獎勵做不出來或設計大改。
- 把初步估價諮詢當權變正式查估(正式須三家、法定程序)。
- 同意書不到三成就委任建築師出全套圖,流案設計費打水漂。
- 結構未納立體綠化覆土載重,建照退件。
- 發包只比總價,不核對範圍與間接成本層。
✓ 第 13 章檢核
- 能畫出六階段 × 專業進場對照。
- 能說明建築師與綠建築顧問的最佳時點與太早/太晚代價。
- 能用「發包也是財務決策」判斷一筆委任該不該發。
新興法規與制度變革
2025~2026 年一批新制度密集上路,直接改寫財務模型的輸入參數與設計條件:虛坪改革動到 γ 與車位計價、太陽光電義務動到屋頂與成本、廢清法動到拆除流程、平均地權條例動到銷售端。
虛坪改革:動到 γ 與車位的制度重構
內政部 2025 年 11 月公布時程與細節,兩軌修法、最快 2026 年起適用新建照案。三大核心:
| 改革項目 | 內容 | 修法載體 |
|---|---|---|
| 停車空間改專有 | 車位及車道調整為專有部分、可核發權狀;未購車位者不再分攤車道 |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(送立院,較慢) |
| 一般電梯免計容積 | 電梯改列免計容積(高齡化、鼓勵設梯) | 建築技術規則(較快) |
| 管委會空間上限 | 上限容積 1%(20㎡~100㎡);差額可轉專有面積 | 建築技術規則 |
建築物太陽光電義務:§12-1 上路
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§12-1 之子法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》2025 年 12 月會銜發布,行政院核定 2026 年 8 月 1 日正式施行——光電從鼓勵變成建照審查的法定義務。
| 項目 | 規定 |
|---|---|
| 適用門檻 | 新建/增建建築面積達 1,000㎡(約 300 坪)以上;改建變更屋頂達 1,000㎡ |
| 設置容量 | 每 20㎡ 設 1kW(1,000㎡ → ≥50kW) |
| 審查 | 納入建照與使照審查——不設就拿不到照 |
| 免除 | 受光不足(北北基桃竹苗宜花 <543 度/瓩年、台東 <579、中南部 <625,須模擬評定);宗教殯葬;危險物品;結構不可行 |
| 移交維運 | 移交管委會取得發電收益;每 2 年檢驗、抗 17 級陣風、災時獨立運作 |
| 成本量級 | 每 kW ≈ 3.8 萬;50kW ≈ 190 萬 |
都更新建案幾乎都超過門檻。屋頂要同時容納北市綠化 50%+光電+機電+避難平台——設計初期就要由建築師與綠建築顧問整合(第 13 章進場時序自 2026.8 起加上光電義務檢核);發電收益歸管委會,對建商是純成本項但支持標章與 ESG。
營建廢棄物與《廢棄物清理法》
| 類別 | 法規軌道 | 去處與管理 |
|---|---|---|
| 營建剩餘土石方 |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(非屬廢棄物) | 合法土資場;流向申報 |
| 營建混合物/廢棄物 | 廢棄物清理法 | 合法清除處理機構;聯單+GPS 追蹤 |
| 含石綿建材 | 廢清法(有害)+作業安全 | 拆除前調查;專業袋裝、專屬掩埋 |
- 前置文件:拆除施工計畫+廢棄物清理計畫為開工必備;老屋(80 年代前)應辦石綿調查。
- 刑事風險:非法棄置依廢清法 §46 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得併科 1,500 萬以下罰金;委託無許可者清運可能連帶——發包務必查驗許可證與聯單勾稽。
- 循環趨勢:《資源循環促進法》草案(擬整併廢清法)審議中,方向為再生粒料使用義務化。
平均地權條例修法:銷售端的緊箍咒
- 預售屋換約轉售限制——杜絕紅單與換約套利。
- 私法人購屋許可制——取得後 5 年原則不得移轉。
- 炒作罰則——按戶(棟)處 100~5,000 萬、可連續處罰;解約 30 日內申報;檢舉獎金制度。
對財務的意義:投資買盤受抑制 → 預售去化假設要更保守;第 8 章 IRR 對去化速度高度敏感——平均地權正是透過這個參數影響 IRR。與囤房稅 2.0、信用管制合稱「需求端三支箭」。
淨零建築與其他動態
- 建築能效標示 BERS:公有新建築已強制(1+~7 級)、逐步擴及民間大型建築;能效影響資產價值與租售競爭力。
- 碳費:2026 開徵(鋼鐵、水泥),透過供應鏈推升結構材料成本(第 9 章)。
- 國土計畫法:功能分區上路展延至 2031;都市計畫區內都更不直接受衝擊,中長期影響土地供給。
⚠ 第 14 章常見錯誤
- 虛坪改革過渡期新舊制混用:沿用舊 γ 與車位計價估新建照案,模型全錯。
- 忘了 §12-1(2026.8.1 施行):屋頂沒預留、預算沒編,建照卡關。
- 拆除發包只看價格不查許可與聯單——非法棄置是刑事風險且可能連帶。
- 老屋未做石綿調查,開拆才發現,停工+費用暴增。
- 預售去化沿用修法前速度,IRR 高估。
✓ 第 14 章檢核
- 能說出虛坪改革三大核心與對 γ、車位計價的影響。
- 能背 §12-1 門檻(1,000㎡、每 20㎡ 1kW、2026.8.1)與四大免除。
- 能區分土石方/廢棄物雙軌並說出 §46 刑責量級。
- 能列出平均地權修法重點及其對去化與 IRR 的影響。
- 接案會確認:適用虛坪新制或舊制?建照是否落在 2026.8.1 後?
名詞字典
都更實務高頻名詞速查。輸入中文、英文或關鍵字即時篩選;每張卡片附本手冊對應章節。
財務計算器
四座計算器對應全書核心公式,輸入即算。預設值為林森北路案例,可直接改成你的案子。結果僅供教學試算,實案須以完整現金流模型與官方造價核算。